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福建省宁化县**镇**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一次退回连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连城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0时09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京******小客车(临时号牌)从连城县亚琦物流园往翡翠城方向行驶,行至连城县**道翡翠城路段时,为躲闪前方同向往右变更车道由戴某某驾驶的粤******小轿车时,碰撞路灯及被害人林某某,被害人林某某撞飞后又撞到在非机动车道内由黄某某驾驶的闽******二轮摩托车(附载乘员邓某某),造成京******小客车(临时号牌)、闽******二轮摩托车、路灯设施受损、被害人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京******小客车(临时号牌)的转向性能、整车制动性能均有效。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京******小客车(临时号牌)事故前通过录像监控路中参照物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7km/h。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丘某某等人的笔录;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行车记录仪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雅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60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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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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