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5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现住襄城县**镇**广场*座**。因故意伤害2014年7月6日被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2020年9月6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2020年9月25日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至6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向西峡县的秦某某、中牟县的赵某、微信昵称为“桃桃”“奇奇”等妇女介绍卖淫,并从中收取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电子数据;
4.书证;
5.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祥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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