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582号
被告人方某某(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17时,被告人方某某在本市**镇**物流公司因为工资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矛盾,方某某在公司一楼饭堂拿了一个煤气罐和打火机想到二楼办公室与张某某理论,当走到楼梯间时被同事刘某某等人发现,期间方某某将煤气罐的气阀打开, 刘某某等人合力将煤气罐抢过去并关闭。2019年1月20日17时许,方某某在**物流公司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成份分析报告,煤气罐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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