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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村**宿舍,工作单位及职务:**学校教师。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8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店高速口执勤时,对被告人方某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晋A****1的吉利牌小型汽车进行了例行检查。该车司机方某某向民警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与其出示的驾驶证身份信息不符。2020年6月17日经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所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男,3708311992********)与作为样本材料的居民身份证在防伪特征上有差异。

经查,2017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方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通过地面小广告联系到一办假证男子。方某某向该男子提供了其本人的姓名、民族、住址、本人照片、虚假的出生日期等信息并通过腾讯QQ软件支付给办证男子人民币50元。后该男子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邮寄给被告人方某某。目前,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伪造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5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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