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21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方某某利用telegram软件以每条1元的价格向上家“san san”(身份待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以每条1.5元的价格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za AZ”(身份待查)以从中赚取差价。截止案发,被告人方某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2万余条,累计获利10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揭发姚某某(另案处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后姚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执行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
2.书证:身份信息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清单、情况说明、逮捕证;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检查视频、手机检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恒
检察官助理:蔡秋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 案卷文书卷壹卷、证据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换押证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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