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现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楼**栋**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2020年9月23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为牟利,通过麻某某、曹某某、周某某、付某某、熊某某提交的开票信息,向代开发票人购买非法制造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以票面价税合计1.5%-2%费用销售给曹某某、麻某某、熊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合计102张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962740元。经税务系统证明,上述102张发票均系伪造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麻某某为与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遂通过卡片联系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以票面价税合计约1.7%金额向麻某某出售7张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0000元。
2.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曹某某为向湖北**集团有限公司报销账目,遂联系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以票面价税合计约2%金额向曹某某出售15张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902520元。
3.2019年7月,周某某为与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遂联系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以票面价税合计约2%金额向周某某出售26张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230220元。
4.2019年9月,付某某为与江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结算工程款,遂通过卡片联系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以票面价税合计2%金额向被熊某某出售8张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600000元。
5.2019年12月,被告人熊某某为向咸宁市**劳务有限公司报销账目,遂通过卡片联系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以票面价税合计约1.5%金额向被熊某某出售46张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2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北**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徐某某、杨某某个人说明、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江西**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情况说明、武汉**有限公司黄石**部邮件收发记录、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西塞山区税务局说明、方某某银行账号流水、发票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麻某某、曹某某、周某某、付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虚开发票罪
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为牟利,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代开发票人通过控制的公司为林某某、陈某某、华某某、万某某开具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65份,虚开金额价税合计5592021.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林某某因需要发票报销账目,遂通告卡片联系被告人方某某,双方谈定以票面价税合计约1.2%金额支付费用。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方某某介绍代开发票人为林某某虚开34张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742674.4元。
2.2018年1月至5月,陈某某为向江汉*****工程**有限公司报销账目,遂通告卡片联系被告人方某某,双方谈定按照票面价税合计约1.5%金额支付费用。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方某某介绍代开发票人为陈某某虚开8张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49740元。
3.2019年10月,华某某为与湖北大冶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分公司结算工程款,遂通过小卡片联系被告人方某某,双方谈定以票面价税合计约2%金额支付费用。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方某某介绍代开发票人为陈某某虚开20张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2850元。
4.2019年6月至12月,万某某通过卡片联系被告人方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方某某介绍代开发票人为万某某虚开的3张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6757元。
另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代开发票人为自己虚开5张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35660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汉*****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徐某某、杨某某个人说明、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武汉**有限公司黄石**部邮件收发记录、国家税务系统查询文书、方某某银行账号流水、发票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华某某、万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2份,价税合计9962740元;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5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6027681.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安荣
检察官助理:胡湜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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