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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买卖身份证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酒店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组**号,现住兰州市**区**路**小区**号楼**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1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甘A*****号“爱立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滨河路与静宁路十字(城关黄河大桥西引道出口)时,被执勤交警拦停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被告人方某某向交警出示了其携带的上有其本人姓名的,印章为“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证号为6228261988********的机动车驾驶证,后经核查,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从未给被告人方某某核发过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对被告人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照片、抽血、所驾驶车辆的照片及伪造的驾驶证;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微信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被告人方某某买卖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宣告以前被告人方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罚处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妹

                                     书记员:胡蓉蓉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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