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方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1日21时00分,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苏A***R5号小型轿车沿辉县市太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美郦山小区十字时,被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赵庚印
代理检察员:任志永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蒙城县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