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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方某某,曾用名方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威海市**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持证醉酒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威海市西涝台社区疫情检查处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又驾车返回**小区家中,经他人举报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方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90mg/100ml。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湖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于威海市**小区**号**室;

2.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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