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3********,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 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梁河县**路**对面被梁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方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1.8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 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地址:梁河县**镇**村委会**小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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