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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方**,男性,19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罗雄街道,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方**饮酒后无证驾驶自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罗平县龙门街红场院路段,罗平县公安局民警进行例行检查时,执勤民警发现摩托车驾驶人方**身上有酒味。执勤民警对方**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方**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02mg/100ml,随后民警带方**到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两份备检。经鉴定,被告人方**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9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方**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等;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方**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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