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7********,汉族,小学肄业,群众,农民,住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1时左右,被告人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伊川县**乡**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伊川县**乡**村路段时,撞到伊川县**乡***村刘某甲停放在路边的豫C*****号小型汽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方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证明、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明、保险单、摩托车销售发票、110接警登记表、诊断证明、协议书及谅解书、村委证明、认罪认罚悔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宁某某、翟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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