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Z172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7********,汉族,大学文化,皖寿县人,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镇**路**号**派出所卖房挂户集体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2时5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包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口北100米附近,与汪**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1mg/100mL。
经事故责任认定,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民事赔偿协议等;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照片;6.视听资料:抽血及现场查扣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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