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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001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号。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皖R7****号二轮摩托车从青阳县**镇**村家中出发,往青阳县医院附近药店方向行驶,行驶至青阳县**镇**路**大酒店路段处,与袁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皖R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方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大酒店工作人员阮某某电话报警,方某某明知其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民警赶至现场后将方某某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份。

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5㎎/100ml。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方某某与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记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抽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医护人员资格证明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达231.5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案,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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