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5********,白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桑园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宾川县金牛镇政通路由东往西行驶。1时22分许,当车辆以约33KM/h(限速20KM/h)的速度行至鑫福路与政通路十字交叉路口时,与沿鑫福路由南往北行驶的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姜某某、朱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某负次要责任,朱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2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8724****)。
2._随案移送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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