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驾驶粤V52****小型轿车从惠来县***桥头往**花园方向行驶,途经**花园门口路段,碰撞到由陈某某驾驶临时逆向停靠在右侧路边的粤A****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陈某某报警,警察到场后将方某某带回审查。
经司法鉴定: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 9mg/100ml。
经惠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方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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