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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豫NXV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胡襄镇南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方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1.4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志

(院印)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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