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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德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辽A****3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路小艳府饭店附近出发,由西向东行经沙岭路、沈新路,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时右转,后沿中央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号路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方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兴良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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