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四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乡**村**号,住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云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方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云霄县国道324线漳江大桥路段与张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3.3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涉嫌吸毒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方某某与事故对方达成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酒后驾驶机动车查询情况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涉嫌吸毒被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与事故对方张某某达成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汉福
检察官助理:董单燕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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