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证:440508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幢**房,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8月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方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2时36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8.13mg /100ml)驾驶一辆粤DL****号小型轿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下墟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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