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7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业主,住江苏省丹阳市**人家**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苏L0****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区南门外大街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里庄酒行门前路段处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苏耘
检察官助理:邱伟毅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