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5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7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3时42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S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盐步联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方某某带至张槎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方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03.1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2020年12月10日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罗山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号,电话1382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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