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社区**委**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22时30分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K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高庄村北口路段时, 刮撞防疫卡口处与帐篷及椅子连接的拦截绳,将椅子带倒造成帐篷内值班人员王某某受伤,后方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检测,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1毫克/100毫升。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春燕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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