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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川A6****号小型轿车沿双流区华府大道由牧华路方向往警校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华府大道三段柏顺路路口处与高某某驾驶并搭乘黄某某的川A7****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事发后方某某驾车逃逸现场。高某某驾驶车辆于双流区警校路一段武警指挥学院路段将方某某拦停并报案。民警现场挡获方某某,并依法提取了方某某的血液样品。经鉴定:方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57.2mg/100mL。方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并逃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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