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祁门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和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01时15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在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在祁门县**路“三人行”快餐店路段倒车时,刮撞到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皖******小型轿车,致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依法将方某某带至祁门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2019年10月11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2019年10月23日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前科查询、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信息查询、车辆驾驶证信息查询、血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吊销驾驶证送达回执、谅解书;。
2.证人李某某、石某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2019年10月11日,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年10月23日祁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刮撞到黄某某停放在路边小型轿车,致使发生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汪海俊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85594****(1825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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