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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东方**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办事处东方**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8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8月9日被减刑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3月2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历城区**道**路路口北4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方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5±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烨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1378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盘。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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