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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郓城县金河路与利民街十字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董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方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309.8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方某某与董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驾驶证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一份;5.现场勘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衍清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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