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队**号。于2019年6月因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2时00分,被告人方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醉酒(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117.17mg/100ml)驾驶粤S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环城路联华花园城辅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方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方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人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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