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园**座**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时58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振南街与华中路十字路口路段时,与由王某某驾驶的粤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方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0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6.抽血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册4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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