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2018年1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6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人民币3000元。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川M*****(后经查证此车号牌为其他机动车号牌,原车号牌为川A*****,已注销)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金星村6组20号门前路段欲逃离现场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莉

检察官助理:肖晶晶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