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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方**,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曲靖市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曲靖市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方**饮酒后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昆明市体育馆路口北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方**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8.44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方**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方**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0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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