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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组(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2时,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皖CS****小型轿车沿宁洛高速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南京八卦洲大桥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含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血。

同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苏斌

检察官助理:沙宁波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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