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62********,汉族,高中文化,南京**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建邺区**号**队。被告人方某某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于2017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港池派出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方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7年8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九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娄星,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苗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苗某某、辩护人娄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4月1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因部分事实不清,2020年4月27日本案退回仪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A****小型轿车在仪征市国庆路华地服饰门口路段,与被害人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K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34mg/100mL。
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证言;
3.被害人苗某某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和辩解;
5.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南京市建邺区**号**队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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