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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93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时54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皖R*****号轿车沿本市贵池区翠微西路由东向西行至053号路灯杆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蒋某某所驾的苏D*****号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0.2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经池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方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国云

检察官助理:锁婉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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