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3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 G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中都大街天保小区门前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2020年7月7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国生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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