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8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义马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义马市人民路凯迪电厂路口,驾驶车牌号为豫MU****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豫MA****号小客车尾部相撞,造成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发生时方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等;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一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红琴
代检察员:赵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义马市**镇**村**号
2.案件卷宗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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