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3308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原**乡**幼儿园园长,现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2020年1月14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斌 ,浙江论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长期从事学生接送业务,2020年1月9日16时10分许, 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核载7人的浙H83****号小型面包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实载24人,其中幼儿园学生22人,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幼儿园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车辆信息资料、公安网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强制保险材料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等10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方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铨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材料、物品详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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