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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0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4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深圳市飞翔电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K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向兴路贝尔曼酒店前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王某某驾驶的湘LQ8****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方某某驾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1.8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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