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8********,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淳安县**镇**村**号。2009年11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9********,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乡**村道**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8********,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村乡**村**号。2010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7月29日因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8日;2019年4月16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码牌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9年5月23日因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6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淳安县公安局拘留9日并处罚款4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6********,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2017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4********,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2004年10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1********,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何某某、徐某甲、江某甲、谢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何某某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何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通过签订虚构的52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何某某,2017年11月6日,淳安县人民法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何某某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455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7053元)。
2、2017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徐某甲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徐某甲春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通过签订虚构的55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徐某甲,2017年7月28日,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后因其他原因最终法院未将徐某甲名下的浙A车牌拍卖。
3、2017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江某甲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江某甲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通过签订虚构的50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江某甲,2017年,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因其他原因最终法院未将江某甲名下的浙A车牌拍卖。
4、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谢某甲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谢某甲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通过签订虚构的50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谢某甲,2017年10月13日,淳安县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谢某甲名下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345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5172元)。
5、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钱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钱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通过签订虚构的50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钱某某,2017年9月10日,淳安县人民法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钱某某名下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405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2087元)。
6、2017年5月,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伙同童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童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双方通过签订虚构的50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童某某,2017年10月16日,淳安县人民法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童某某名下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445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3062元)。
7、2016年12月,被告人方某某伙同洪某某,在明知浙A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通过法院将王某某名下的浙A车牌司法拍卖并获得利益,方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签订虚构的45000元借条、车辆抵押合同等合同,后方某某以该笔虚假债务到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2017年8月27日,淳安县人民法院通过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王某某名下的车辆及车牌,拍得价款40500元人民币(包含车辆评估价格4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车辆抵押登记材料、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胡某某、江某乙、江某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何某某、徐某甲春、江某甲、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何某某、徐某甲、江某甲、谢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何某某、徐某甲、江某甲、谢某甲系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华
检察官助理:陈啸天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洪某某、何某某、徐某甲、江某甲、谢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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