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方**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胜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大街与民生街十字东沋河桥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新娟
(院印)
附:
1.被告人方**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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