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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4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鄂S*****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广水办事处车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水办事处孙家巷子路段,与对向由丁某某驾驶的鄂S*****号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人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被送至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当晚22时22分,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广水中队民警喻某某、邱某某接警后赶到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经依法提取被告人方某某的静脉血样送至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方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3.9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刑事照片;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霞

检察官助理:向博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因病被取保候审在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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