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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现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在**路由**方向往**方向行驶,驶至**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后民警将方某某带至黄石**医院提取静脉血,经鉴定方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37.28 mg/100ml。

被告人方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9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在大冶市**镇**村**大道**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37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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