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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28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1********,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路**巷**号。2019年8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14时许,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湘桥区西园路南岩街自西往东行驶至西马派出所,该所民警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移交至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处理。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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