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住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村**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和张国友在方某某家里(濉溪镇**村**巷**号***室)吃饭喝酒,吃饭期间方某某喝了5瓶喜力啤酒和一斤左右的自酿红酒。饮酒后,方某某(无证)独自一人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途经**桥、***苑、**广场、**桥,行驶至**局门前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拦下。民警对方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民警立即将方某某带至建宁县总医院抽取血样,后将其血样送检。同年1月5日,收到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方某某的血样检测报告书,所送方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99.81mg/100ml。方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现场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车辆类型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方某某危险驾驶案抽血照片、危险驾驶行车路线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国勤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村**巷**号***室其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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