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小区**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2时34分左右,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迎安路福建商贸学校路段时与群众发生纠纷后被举报至公安机关。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方某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50.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方某某被传唤至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涉案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抽血照片、现场呼气检测照片、道路性质说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样乙醇鉴定、血液毒物鉴定;
4.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方某某对涉案现场、车辆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取保候审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洁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小区**座**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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