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乡**村**组,现住福清市**街道**村**路**号**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2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4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AFW****两轮摩托车,从福清市宏路街道石门村路段行驶至福清市清昌大道与福政路交叉路口时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FWU310二轮摩托车;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行车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雅钦
2020年12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