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51979******** ,汉族,****,农民,家住象山县**镇***村**弄*组**户。2018年1月9日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轿车从本县丹东街道东谷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出发,行驶至丹东街道东谷路友好公园附近时因逆向行驶与陆某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发生碰撞。民警到现场后对被告人方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 ,随后带其抽血检测。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mg/100ml。 经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按协议赔偿人民币16.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查获现场及血样提取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医疗证明、维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陆某某、戴某某陈述;
3、被告人方某某供述与辨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一飞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材料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