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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70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廉租房**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贵J6M***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都匀市922县道老州委党校门前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且在现场等待,后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三附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送至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200mg/100ml。

经都匀市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监视居住相关文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相关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结论通知书、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诊疗证明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鉴定意见: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郭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方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定从重处罚;2.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停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4.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法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建议判处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仕梅

                                               检察官助理 何格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在家,电话13508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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