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方某某省新化**号。因涉嫌危险驾驶1989年**月**日罪,于2020年84325241989********。
本案由长沙市公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告人方某诉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新化县**镇**村道**组**号。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方某某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岳麓区**路十二锋味吃夜宵时喝了四瓶啤酒以及二两方某某白牌白酒。次日1时50分许,被告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方某某型岳麓区**路十二发,途经岳麓区**路**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方某某,被告人方某量湘******为107.3毫克/100毫升。,如实岳麓区**路**路路段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方某某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方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方某某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在道路上方某某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方某某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方某某人方某某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方某某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方某某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桃英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7**方某某**;
2.《认罪认罚1351731****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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