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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64********,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阜阳分公司综合科顾问,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方某某在阜阳市开发区依心名园小区邻居家吃饭时饮酒。当日21时许,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L****号白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依心明园小区出发,经向阳路行驶至河滨路,后沿着河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滨路与苏州街交叉口北侧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的含量为155.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查缉经过、出警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丽春

检察官助理:王晴晴

2020年8月27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0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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